第九章.城乡融合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完善偏远农村 农场,林场,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普惠共享,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 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 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 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