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乡融合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 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 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 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 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 完善偏远农村。农场,林场,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 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普惠共享。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 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 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