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 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 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 筑物等为更新对象 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 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 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 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 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 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 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九 推广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 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 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 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 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 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