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 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 是指通过保护传承 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 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 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 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 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 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 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 注重协调联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 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 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 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 国家和省 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 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 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 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