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 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 四 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 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 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 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 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 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 方案编制 组织实施 后期运营等事项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 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 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 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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