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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 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 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 意愿调查等工作 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 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 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 应当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 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 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 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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