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督导考核、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细则。定期组织统一督导,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更新目标。更新方向进行建设和运营、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 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 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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