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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 合理配置。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 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 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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