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 绿化资金实行自筹为主 国家扶持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育林基金应当用于绿化,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绿化费和育林费、用于绿化和原材料基地建设.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费用。从该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由责任单位负责绿化。风景名胜区应当从年度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绿化,水电站、水库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营造管护库区防护林。第二十五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因义务植树任务大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照单位隶属关系 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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