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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绿化管护责任区,制定管护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和景观的稳定.树种和林木更新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人工草坪。草地、城市绿化用地和苗圃地.确需占用的.必须经有关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依法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 应当限期归还,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植被、或者交纳绿化费、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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