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利益统筹项目需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审批。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方案和留用土地方案 留用土地在项目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土地方案中应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规模,用途和规划控制指标。留用土地在项目范围外安排的.留用土地方案中应明确留用土地的指标类别、规模和安排方案.留用土地安排涉及法定图则不覆盖或法定图则未制定地区、以及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土地整备规划研究,并纳入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土地整备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公布后纳入城市规划,一张图。第十三条,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土地整备规划,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街道办事处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利益统筹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协议书.明确项目实施时序,土地整备资金,移交政府土地范围.留用土地安排方式和留用土地指标规模等相关内容,留用土地审批主体审批并核发留用土地批复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依据留用土地批复、按照集体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通过合作开发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引入留用土地的开发主体,第十四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按照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协议书的相关要求理顺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关系 并具体负责建。构、筑物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拆除、清理和移交工作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组织相关权益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面积等相关事项。涉及房地产权证注销的还应明确相关义务和责任,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报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确定的留用土地开发主体可以参与房屋拆除和土地清理工作.第十五条、留用土地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的开发建设、需符合项目实施协议书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时序安排。按时办理相关土地的征,转。补偿手续.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签订留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留用土地以合作开发方式实施的。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开发主体一并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留用土地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的.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开发主体共同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六条,区政府应按照土地整备验收有关规定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利益统筹项目的土地验收,分类移交和入库管理等工作,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依据下达的留用土地批复和移交土地规模 依职能办理留用土地规划许可及用地出让等相关手续.并结合项目情况建立留用土地台账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