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能否开通正式运营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办理正式运营手续、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衡量日常安全管理水平和相关设施设备实施更新改造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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