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相关要求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有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明确的范围和时间完成全部甩项工程,规模较大 较复杂的甩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应当按照评估规范对相应内容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模较小。较简单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可不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直接随工程项目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也可在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投入使用后。不受初期运营满1年的时间限制。随工程项目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对没有按期完成的甩项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分析原因.制定限期整改方案 受客观条件等限制难以完成的甩项工程、应进行充分论证 在确保原设计的安全和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安全性能和基本服务能力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 方可变更设计并履行手续 甩项工程影响运营安全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重大问题 以及延期 设计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六条。改扩建工程项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较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初期运营前和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应当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估发现的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根据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意见建议或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评估内容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一 发生一般及以上运营安全生产事故的线路。二.信号 车辆.通信。供电。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备和车站.轨道线路,桥梁,隧道等关键设施更新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的、三,关键设备和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四,对运营安全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五、其他需要开展的情形。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安全评估前提条件.二,拟邀请专家组的专业覆盖情况和专家技术水平 三.实施方案有关工作程序。执行标准.评估抽取对象。评估方法等内容的科学性。合规性及落实情况,四。安全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复核的情况。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指导,促进安全评估工作规范化开展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的实际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并向社会公告评价结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