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具备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具有或聘请的安全评估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家组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 安全应急等专业领域 具有运营从业经历的优先、二,为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廉洁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安全评估工作,四 熟悉安全评估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方安全评估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控股关系 管理关系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是被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监测、检测单位以及规划建设期有关安全评价 咨询等单位.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遴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参与安全评估工作 一、所在单位是评估项目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检测,运营及有关安全评价 咨询等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二,近3年内与被评估单位有聘用关系 三 所在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四.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五、可能妨碍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二、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三.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四。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第三十三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的能力,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参与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对其参与部分负直接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将运营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与第三方安全评估工作无关人员或用于安全评估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