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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粮食生产,储备 流通以及调控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 杂粮及其成品粮,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 是指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 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励节约用粮。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爱粮节粮意识。避免损失浪费 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第六条.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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