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管理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第五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 第五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实用,俭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群众负担。破坏生态环境,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第五十三条 宗教团体 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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