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 宗教团体。县 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 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 宗教团体履行,设区的市。地.州、盟 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省 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第七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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