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 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予以撤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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