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五条.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 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 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组织听证.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 期限等内容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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