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 推动妥善解决,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三 采取的措施.四、下一步工作安排,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 依法维护权益。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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