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予以通报,并由相关任免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或处分,一,包庇。纵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核查、处理粮食流通违法违规举报、案件线索.四 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定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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