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违规 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予以通报、并由相关任免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教育 管理.监督或处分,一、包庇、纵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核查 处理粮食流通违法违规举报.案件线索.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定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造成不良后果。五 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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