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 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第四十七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 储存。运输 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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