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经营者责任第四十条,供水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所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账,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二,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 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三 渠首供水量,最末端计量点实际供水量、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计量售水量以及水量相关的统计报表,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水利工程设施分布,结构,规划示意图。六,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一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 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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