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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