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 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发改价格,2006 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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