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或明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机构设置,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匹配.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加强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提升全员意识.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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