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统计监测与报告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建立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报送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依法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加强二氧化碳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范的统计监测口径、范围,标准和方法 结合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 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确保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统计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国资委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二、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处以罚款且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当年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中向国资委报告,三。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行政拘留的 应在接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向国资委报告。四,未受到行政处罚.但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作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应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五。中央企业应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国资委.并将整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向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