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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依法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第三十五条,中央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中央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应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 积极配合事件调查、推动环境恢复工作。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应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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