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七条.水利风景区经认定后、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水利风景区标志,标志内容应当包括水利风景区标识、水利风景区名称。认定时间,范围以及水利设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关说明.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由水利部制定.省级水利风景区标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水利风景区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调度,并遵守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水资源保护、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规定,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管理与保护制度 合理划分功能分区,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理责任。第十九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景区内主要设施,水质水量等监测信息,加强水利风景区安全监测,第二十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场所及设施,开展水利科普.水利法治和水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第二十一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内水利遗产调查,保护与利用,建立并完善水利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明确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充分挖掘水利遗产时代价值,凸显水文化元素,创新水利遗产利用方式,第二十二条,在水利风景区内开展游憩观光、文化体验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资源水环境、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水利风景区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施 鼓励建设污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使用绿色低碳交通工具,第二十三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游览路线沿线设置路标,指示牌等标识。在不宜对公众开放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在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影响防洪和供水安全的,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三。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乱弃乱堆乱埋垃圾等.四、违规存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 违规占用河湖水域岸线或者破坏河湖空间完整性。损害河湖功能的,六 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七 乱搭乱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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