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 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 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 法规,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 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 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 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情况重大 紧急的 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 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 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 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 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第二十五条,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 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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