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区内企业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第三十五条,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 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第三十七条,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 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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