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区内企业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第三十五条,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 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 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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