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并网运行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 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第十八条,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 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系统性措施 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第二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 接受调度指令,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 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 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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