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备案建设第八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第九条、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第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第十一条,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二条.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承担项目设计 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第十三条.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第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 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 做好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