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备案建设第八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含技术路线 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 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第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第十一条。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 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二条。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第十三条,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第十四条,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 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 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