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 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 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 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 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在教育 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 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在奖励 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 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 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 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 帮助、必要时 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 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 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 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 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 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第十五条。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 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 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 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