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 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 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 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