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 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