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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