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 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