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 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