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党委 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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