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息安全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布信息、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程序,指定机构和在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建立审核记录档案.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权威性 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严禁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转载信息。应当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 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充分考虑图片,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发布信息内容需要链接非互联网政务应用的 应当确认链接的资源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应当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处置异常链接,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 做到在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非党政机关网站时.予以明确提示。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禁发布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防范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 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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