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核确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 不予同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 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 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