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 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