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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 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四条 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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