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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