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四 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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