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村庄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加强现场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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