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压力容器管理 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