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油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二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 三,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 设备器材,四.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第二十六条,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 方便,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第三十条。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二,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 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四,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 五、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装钢瓶,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三.不得充装,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 四、电气线路,照明,开关、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牌,第三十二条,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 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 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