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油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三,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第二十六条,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方便,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 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第三十条.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二,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 三 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 四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五 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 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装钢瓶。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三 不得充装。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 四 电气线路.照明 开关,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 五 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 严禁烟火、等警示牌,第三十二条 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并领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后.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