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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一 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保险凭证,车辆年检证。驾驶证.二、驾驶员必须具有4年以上安全驾驶纪录,三。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四、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三十五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禁止在机关,学校。商业区,影剧院.交叉路口。居民集聚区等人口稠密地区停放,第三十六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统一悬挂,危险品。的标志。标志的样式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制.第三十七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 罐车.其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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