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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运输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后 方可从事经营.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保险凭证.车辆年检证。驾驶证。二,驾驶员必须具有4年以上安全驾驶纪录,三、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 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三十五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禁止在机关,学校,商业区。影剧院 交叉路口,居民集聚区等人口稠密地区停放.第三十六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统一悬挂,危险品。的标志.标志的样式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制.第三十七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其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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