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使用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除污染措施.并备有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防护设备,用具等,第三十九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使用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划定禁火区域。设立明显标志.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一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的电气线敷设和电气设备安装 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其设备必须设置避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四十二条。在室内场所演出,需要使用明火或少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经营者和演出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十三条,公共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商场 银行。证券营业厅等经营场所和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场所,使用备用液化石油气.不得超过2瓶。单瓶容量15公斤以下 存放在专用房有专人看管的地方 三,高层。多层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使用管道燃气。不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 应当采用瓶组供气方式、瓶组应当单独设置站房、安装燃气自动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备用数量不得超过2天的用量、四、两层以下,含两层,酒楼等营业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采用钢瓶供气方式的,钢瓶储量不得超过10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