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而未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三 转让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四,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理管理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