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的实施第十七条,实行监理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事项。按规定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自项目监理机构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 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对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实行控制.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第二十三条,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验收交接合格书 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达工程暂停令和其他指令。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监理单位应当自人员更换之日起7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