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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源储备与应急处置,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资源地方储备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救援。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按照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定期组织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事故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情况不能正常供气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且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告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 处理情况紧急的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抢救的障碍物.可以采取先行拆除.迁移等应急措施 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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