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包庇。纵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