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改 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 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伪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包庇 纵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