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 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应当派出项目相关设计人员到场指导、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明确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应当制定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详细计划、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出租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机械设备清单及其检测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