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 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未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 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勘察单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停止使用或者未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材料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 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查处的,二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三、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设备 机具和用具.不及时取缔的.四,发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仍为其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五.未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