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施工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 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向所承建项目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现场安全管理.服从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论证 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 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将专家书面论证 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必须从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 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途,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 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得中途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