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县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 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 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 四.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五 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 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出现破旧。污损的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 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 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 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 铺装施工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 修饰、清污或者拆除、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 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 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 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本条前款第.四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四,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 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 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 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 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 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机场.火车站 地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 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