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 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 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 色调、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四 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地铁 地下人防工程 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 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 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 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 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 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 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 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 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 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 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 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 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 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 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 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 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机场.火车站 地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 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